阅读说明:平安少儿平安福保险组合计划,最基本的组合由三款保险组合而成,所以以下展示了这三款保险的条款,分别为《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提供了这三个条款的PDF文件下载,您可以点击下载保留。您也可以在本网页看到保险条款全文,我们为您精心准备了条款目录,您可以直接点击目录链接,前往您想要了解的具体条款章节。
保险条款目录
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其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简称少儿平安福),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本人,另外还投保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少儿重疾)。小王在25周岁时不幸身故,则根据少儿平安福条款约定给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3(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16年4月1日,则以后每年4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2000年9月1日,那么2018年9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而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19年4月1日(因2018年4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18周岁)。
2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 我们不保什么[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机动车6;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如何支付保险费[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7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7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2 宽限期
除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8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5. 如何退保[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6. 其他权益[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自动垫交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2及6.3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万能型附加险合同。
6.4 减额交清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9,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主险合同附有可以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则附加险合同必须与本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9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制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少儿特定重疾、特定轻度重疾保障,以及重疾陪护、少儿特定重疾陪护、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障(如选可选部分)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其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少儿重疾)基本部分和1份可选部分,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受益人为小王,同时还投保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简称少儿平安福),少儿平安福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小王10周岁时患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1 5周岁又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2 0周岁又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小王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三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可选部分按份销售,您可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购买份数。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2、“少儿特定重疾”3或 “特定轻度重疾”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7.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7.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少儿特定重疾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5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6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6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3)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可选部分
(1)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7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次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2)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次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3)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7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若未领满3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7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重大疾病疾病 释义”。
我们所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
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共有1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8.少儿特定重疾 特定重疾释义”。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共有8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9.特定轻轻度重疾 度重疾释义”。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 我们不保什么[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机动车10;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8)遗传性疾病12 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7.重大疾病释义”、“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如何支付保险费[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4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1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5;
-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未领满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剩余陪护保险金由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的,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您可以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或申请解除其中一种。若您申请解除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则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及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或申请解除其中一种。若您申请解除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则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及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您在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后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不予受理。
6. 其他权益[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减额交清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16,购买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相等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现金价值仍有剩余,我们将退还给您;如果现金价值不足,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部分继续有效。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必须随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且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仅基本部分可办理减额交清,可选部分不可办理减额交清。如您申请对基本部分办理减额交清,则可选部分需申请解除。
16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7. 重大疾病释义[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45 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第1类: 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原位癌;
-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第2类: 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17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18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8心功能状态分级指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的分级标准: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日常活动不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病 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9;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20;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0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经由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
第3类: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血 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L;9
- ② 网织红细胞<1%;
-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L。9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双耳失聪,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双耳失聪不承担保险责任。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持续性黄疸;
- (2)腹水;
- (3)肝性脑病;
-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眼球缺失或摘除;
-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发肾功能损害 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 ② 光敏感;
-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 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 ① 抗dsDNA抗体阳性;
- ② 抗Sm抗体阳性;
- ③ 抗核抗体阳性;
-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 ⑤ 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退(或损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① 系统性红斑狼疮造成肾脏功能损害,尿蛋白>2g/24小时且持续性蛋白尿>+++;
- ② 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语言能力丧失,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语言能力丧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肝炎 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肝性脑病;
-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性肾功能衰竭尿毒 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终末期肺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 (3)病人缺氧必须进行输氧治疗。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开腹手术 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Wilson病) 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 (2)角膜色素环(K-F环);
-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 (4)食管静脉曲张;
- (5)腹水。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炎 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 (1)高γ球蛋白血症;
-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 (2)心脏功能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 (3)肾脏功能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局限硬皮病;
- (2)嗜酸细胞筋膜炎;
- (3)CREST综合征。
第4类: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 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炎后遗症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致严重痴呆 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植物人状态
指经专科医师确诊,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以上。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5类: 其他重大疾病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严重的1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炎 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晨僵;
- (2)对称性关节炎;
-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 Ⅰ级 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 Ⅱ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 Ⅲ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 Ⅳ级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已经到达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1)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或患艾滋病;
-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10 种少儿特定重疾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第1类: 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白血病
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2类: 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障碍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使心包炎 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致使心脏舒张充盈受限而产生血液循环障碍。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 (2)实际接受了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第3类: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出现眼睑下垂,或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 (2)经胸腺切除或药物治疗180日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单纯眼肌型重症肌无力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克罗恩病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本病肠梗阻或肠穿孔 须经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第4类: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的瘫痪性疾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且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格林—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力障碍 (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检测证实。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检测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以诊断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五周岁以后。
- (2)由儿科专科的主任医师级别的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 (3)由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 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诊断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严重癫痫
本病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像学检查确诊。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或者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热性惊厥和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5类: 其他重大疾病
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而做出诊断,并且需进行手术来清除坏死组织以及接受抗菌剂治疗。
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登革热病毒感染,出现全部4种征状,包括发高热、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世卫登革热第3及第4级)。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9.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8种特定轻度重疾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第1类: 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早期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皮肤癌
指皮肤表皮发生的恶性肿瘤。皮肤癌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
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2类: 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第3类: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第4类: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3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 (1)脑垂体瘤;
- (2)脑囊肿;
-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10.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10.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0.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则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0.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0.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10.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实领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病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陪护保险金多于应领金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其向我们退还多给付的金额,或者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上述多给付的金额后给付。
-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实领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病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陪护保险金少于应领金额的,我们会将应领金额与实领金额的差额无息退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0.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除投保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导致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外,其他情形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
10.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保险事故通知;
-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未还款项;
- (4)合同内容变更;
- (5)争议处理。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25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自己。小王20周岁时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因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小王伤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对应的给付比例40%)。后小王因乘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
本例中王先生既为投保人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及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3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您可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内容。
3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4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5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自驾车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6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16年4月1日,则以后每年4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2000年9月1日,那么2018年9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而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19年4月1日(因2018年4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18周岁)。
5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6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业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7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 我们不保什么[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机动车10;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1不在此限;
- (10)猝死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攀岩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5、摔跤、武术比赛16、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2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3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4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5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6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7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脚注6个人非营业车辆”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如何支付保险费[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限和交费标准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8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1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自驾车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自驾车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9;
-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9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如何退保[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6. 其他权益[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减额交清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20,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随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
20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返回目录]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7.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金限制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保险事故通知;
- (2)宽限期;
- (3)效力中止;
-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年龄错误;
- (6)未还款项;
- (7)合同内容变更;
- (8)争议处理。
(完)
还有若是保险期间未发生,合同约定的大病和意外!长命百岁之后保费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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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安安满期,如何